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0號聲請人 謝三郎 相對人涂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更正裁定之附表。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馬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0003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001109年8月24日2,000,000元未載112年5月3日CH576534未載受款人002109年8月24日1,000,000元未載112年5月3日CH576535未載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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