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輔宣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輔宣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輔宣字第48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代理人 蔡亦修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提起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分割
遺產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因該事件中被告之一即相對人乙○○為受輔助宣告人,且未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系爭訴訟事件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
人,惟系爭訴訟事件已因聲請人未依限補正辦理遺產中之不動產繼承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判決駁回其訴而終結,本件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之聲請,即無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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