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上訴人 陳益
林俊廷 林坤德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上訴人 林香吟 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段000號四樓視同上訴人 林秋霖
陳廖秀蓮 陳躍升
陳郁壬 陳郁中 陳怡君 被上訴人 蔡戴清美 訴訟代理人 蔡榮堂
蔡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 蔡賴清美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戴清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羅郁棣
法官田玉芬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