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柯黃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慶璋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1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