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磬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碧蓮 送達代收人 楊靜如 被告久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