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尾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王許添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原告與高雄六龜神威天臺即 林再錦 間給付買賣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