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1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157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徐承揚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簡字第15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4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2日

起至民國111年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74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6日

起至民國111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再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

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彰化商業銀行個人貸款專

用借據、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網路進件通知書、放款戶資料

一覽表查詢、利率明細資料查詢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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