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78號聲請人 許嘉棟 即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董事長,係依照捐助章程第八條規定於101年9月17日第12屆第1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由本院董事推選產生。原捐助章程第六條及第十五條於103年2月26日第12屆第7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變更,於103年3月17日報送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3月21日核示「關於貴院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及第15條條文乙案,准予照辦。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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