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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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茂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郭任昇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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