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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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833號聲請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相對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源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3463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各負擔部分。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上開訴訟事件所支出之費用計有:1.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802元、2.第一審郵資1,062元、3.第二審裁判費1萬6,038元、4.第二審郵資970元。其中1.、3.之費用為訴訟費用,另2.、4.之費用,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6條之規定(民國92年9月10日廢止),亦為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萬1,864元、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萬4,004元)。
三、查本件係聲請人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第一審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就第一審判決部分上訴,高等法院判決兩造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聲請人負擔。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208萬,受全部敗訴後,部分提起上訴,而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高等法院核定為188萬1,927元,故聲請人未上訴部分(即19萬8,073元)敗訴確定,該先行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082元(計算式:(198,073/2,080,000)×21,864=2,082(元以下捨去)),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另聲請人所繳納之其餘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依高等法院訴訟費用判決諭知,其中1萬9,704元(計算式:((21,864-2,082)+24,004)×45%=19,704(元以下捨去)),應由相對人負擔,其餘由聲請人自行負擔。綜上,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1萬9,70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故本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若於本件訴訟事件支出訴訟費用,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於此一併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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