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49,000元│96年7月17日聲請人預繳│├──────┼───────┼───────────┤││1,123,500元│97年5月7日聲請人預繳││第二審裁判費├───────┼───────────┤││835,608元│97年1月7日相對人預繳│├──────┼───────┼───────────┤│第三審裁判費│1,123,500元│94年9月14日相對人預繳│├──────┼───────┴───────────┤────────┘└──────┴───────┴───────────┘│相對人應負擔│1,872,500元│││(計算式:749,000+1,123,500=1,872,5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