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債務人 林鏗鏘
送達代收人 李宏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裁定自民國102年5月24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而債務人現任職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3,954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業據其提出102年1月至11月薪資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6至137頁、第160至
164頁),堪認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期至第4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5,000元,第4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8,750元,總清償金額為1,177,500元,清償成數為38.0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平均薪資所得約
33,954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卷第20頁)在卷可考。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686,728元扣除必要支出587,424元後,餘額為99,304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177,5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必要支出17,528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國民年金778元及未成年子女林○○(00年00月生)扶養費3,75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3,000元,核與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
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439元相當,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另債務人與配偶 陳玉玲 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林○○,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林○○扶養費3,750元,尚低於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半數,亦屬合理。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承前所述,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為33,954元,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17,528元後,餘額為16,426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願以1個月為
1期,於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5,000元,已逾前揭餘額5分之4;並願於其三女林○○成年後,全數提撥扶養費3,750元,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47期至第72期每月增加清償3,750元,即每期清償18,750元,足認債務人已盡最大誠意清償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2.第1期至4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5,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第47期至72期每期清償18,75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式。││3.債務總金額:3,091,916元。││4.清償總金額:1,177,500元。││5.總清償比例:38.0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30,824│635│793│││公司││││├──┼──────────────┼─────┼────┼────┤│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593│531│664│├──┼──────────────┼─────┼────┼────┤│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91,548│2,385│2,981│││公司││││├──┼──────────────┼─────┼────┼────┤│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3,811│1,183│1,479│├──┼──────────────┼─────┼────┼────┤│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136│539│673│├──┼──────────────┼─────┼────┼────┤│6│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8,402│4,068│5,085│├──┼──────────────┼─────┼────┼────┤│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66,602│5,659│7,075│├──┼──────────────┼─────┼────┼────┤││合計│3,091,916│15,000│18,75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