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9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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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17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即被告乙○○
原告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9號就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2280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林振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即被告乙○○原告即被告甲○○調解委員林振福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乙○○同意對原告即被告甲○○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二、原告即被告甲○○同意對原告即被告乙○○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三、原告即被告乙○○、甲○○二人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