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小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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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小字第18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被   告  馬希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之訴,然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南投縣仁愛鄉台8線,此
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參
,是本院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即有管轄權。又查被
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被告所提民事答辯狀附卷
可查。是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就本件
訴訟均有管轄權。而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前向本院起
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埔小字第1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下
稱系爭事件)受理中,然被告於108年4月30日以應訴不便
及其財產均於住所地為由,具狀聲請將系爭事件移送其住所
地法院即臺北地院管轄,本院審酌兩造之住所地及主營業所
均在臺北市大安區,且將系爭事件移送於臺北地院管轄,對
兩造應訴亦屬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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