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譚中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定富 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