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20號上訴人即被告達昇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金枝 上訴人即被告 廖偉廷
潘振明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28萬元(參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伍萬零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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