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9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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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198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陳偉盛
       陳進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 伍佰 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偉盛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偉盛於民國101至102年就學期間,邀
同被告陳進長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約定於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內
,由借款人於上開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次動用,並於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
按每1學期借款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應分期償還之期
間,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學業
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
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依約定攤還。如有停止或遲延
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得不經催告將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借款人應立即將尚積欠應還款之金額全數還清。倘借款
人遲延繳付本息時,上開借款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改依
當時原告銀行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計算,如調整
基準利率,則自調整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計息,且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原訂週年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迄今
尚有2筆金額2萬2,749元、2萬2,783元(合計4萬5,532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陳進長則以:確實有積欠原告主張之就學貸款金額未清
償,係因家裡發生重大變故而無法繳納等語。並聲明:1.原
告之訴駁回。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陳偉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
就學帳卡明細表及臺幣放款利率利率查詢表為證(本院卷第
9至14頁),經核無誤,且被告陳進長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自承確實有積欠就學貸款金額未清償,被告陳偉盛則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是本件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
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
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如主文第3項後
段所示之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佩芬
【附表】(金額:新臺幣)
┌─┬────┬────┬───────────────────┬───────────────────┐
│編│借據金額│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
│││├───────────────┬───┼───────────────┬───┤
│號│││起訖期間│年利率│起訖期間│年利率│
├─┼────┼────┼───────────────┼───┼───────────────┼───┤
│1│5萬5,319│2萬2,749│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7月25日止│1.15%│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7月25日止│0.115%│
││元│元├───────────────┼───┼───────────────┼───┤
││││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16%│108年7月26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0.416%│
│││├───────────────┼───┼───────────────┼───┤
││││││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832%│
├─┼────┼────┼───────────────┼───┼───────────────┼───┤
│2│5萬5,316│2萬2,783│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7月25日止│1.15%│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7月25日止│0.115%│
││元│元├───────────────┼───┼───────────────┼───┤
││││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4.16%│108年7月26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0.416%│
│││├───────────────┼───┼───────────────┼───┤
││││││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832%│
├─┴────┴────┴───────────────┴───┴───────────────┴───┤
│合計尚欠本金4萬5,532元│
├───────────────────────────────────────────────────┤
│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105年8月1日/百分之1.15│
│原告牌告基準利率:107年1月10日/百分之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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