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0號(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並有最高法院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依上開解釋意旨,此漏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應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