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8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妙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犯罪時間更正為「民國108年4月25日凌晨某時」、第6至7行「造成該車擋風玻璃及鈑金毀損而不堪使用」更正為「致減損上開車輛擋風玻璃與烤漆之保護及美觀功能,而足生損害於乙○○」;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丙○○行為後,刑法第354條已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次按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
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與告訴人乙○○為姊妹,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是被告毀棄損壞之舉,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並構成刑法規定之犯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相關罰則之規定,仍應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又刑法毀損罪所稱之「毀棄」,係指以銷毀、滅除、拋棄等方法,使物之效用或價值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害、破壞物之外觀形貌,使其效用或價值喪失或減損;至於「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使物不堪通常使用而言。查本案被告朝上開車輛潑灑油漆之行為,致使上開車輛之擋風玻璃與車身多處沾附油漆,顯已減損擋風玻璃與車身烤漆之美觀及保護效用,且無從以一般清潔方式回復原狀,而減低其效用,自屬損壞行為。是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就胞弟子女之管教問題發生爭執,竟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方式溝通解決,反恣意持紅色油漆潑灑告訴人之上開車輛,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顯然漠視刑法保障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且迄今未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適度賠償其所受之損失,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素行、所毀損物品之價值;並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389號被告丙○○女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0○0號居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乙○○係姐妹,2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雙方因對胞弟即 孫建崇 之小孩管教問題而有嫌隙。詎丙○○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8年
4月25日零時前往其位於高雄市○○區○○巷00號之娘家,朝乙○○所有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小貨車之擋風玻璃及車頭等處潑灑紅色油漆,造成該車擋風玻璃及鈑金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乙○○。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中所為陳述相符,並有上開車輛之潑漆之照片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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