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創典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64號、98年度偵字第4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41號及第1242號裁定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保證金,擔保其不會逃亡後,停止羈押,茲被告既無法提出20萬元保證金,擔保其不會逃亡,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理由)。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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