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9號原告 王淑楨 被告 呂岳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薛雅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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