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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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債權人老爺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美津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併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印文㈡提出清晰之公所備查函。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9)。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