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零柒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捌角,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