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63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9行「對於乙○○為騷擾」應更正為「對甲○○為騷擾」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爰審酌被告違反保護令之情節、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對被害人之侵害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簡易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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