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朱秀珍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玄覺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無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
表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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