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31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3號,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雖以本案應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號施用毒品案件,具有接續犯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該案判決效力所及,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但查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係97年4月9日,而前案之施用毒品日期則為96年9月3、4日,其間相距7個月餘,顯難認有何接續犯或其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