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953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債務人 張俊明 債務人 張俊昇 債務人 張俊照 債務人 陳張淑瑛 債務人 張淑文 債務人 黃信達 即 張淑碧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俊明、張俊昇、張俊照、陳張淑瑛、張淑文、黃信達即張淑碧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