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債權人宏家凱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清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正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宏家凱悅管理委員會」或「宏家凱悅大廈管理委員會」(依聲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