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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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30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郭子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4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10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新臺幣1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48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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