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簡字第1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4月
27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9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壹
拾參元部分自民國9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陸拾陸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點金卡申請暨約定書、放款帳
戶基本資料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