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047號
上 訴 人 甲○○原名洪先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本院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4,92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