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朱桂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零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柒萬柒
仟零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壹拾玖
萬玖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