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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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3,8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1,000萬元以上5,000非財產權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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