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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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奧莉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藍思科技有限公司美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甲
○○之住所或居所,及補正被告奧莉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藍
思科技有限公司、美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
等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丙○○、甲○○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奧莉薇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藍思科技有
限公司、美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丙○○、甲○○、奧莉薇美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藍思科技有限公司、美凱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地址臺北市○○○路○段○○號10樓之6」,本院無從
認定上開被告之營業所、住居所是否均為「臺北市○○○路
○段○○號10樓之6」,且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奧莉薇美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藍思科技有限公司、美凱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其起訴狀顯不符法定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上述書狀應記載事項,並提出「被
告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奧莉薇美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藍思科技有限公司、美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李玉華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97 年度 桃勞小 字第 1 號裁定(97.01.10)[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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