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3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4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43號原告 張茂森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朱育萱
陳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7月22日雲監裁字第72-ZVXB6095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1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1年4月9日13時15分許,在國道1號南向296.6公里處,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以第ZVXB60953號違規通知單當場攔停舉發原告違反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大型車行駛內側以外車道(同向三車道大型車沿途佔用中線車道,非超車)」之違規。原告不服舉發機關上開舉發,先後於111年4月9日、同年月19日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首長信箱及被告所屬雲林監理站提出陳述,舉發機關於同年月19日線上回復原告及於同年月22日以國道警四交字第1114702204號函知雲林站「…舉發並無違誤…」,嗣雲林監理站於同年7月22日以嘉監雲站字第1110085018號函復原告。原告不服本件舉發,逕向雲林監理站申請開立裁決書,雲林監理站爰於同日開立雲監裁字第72-ZVXB60953號裁決(下稱原處分),並郵寄送達原告。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當時超車結束後要變換車道時,因員警駕車緊貼導致我因安全距離無法切換車道。系爭車輛當時車速為107公里,大型車安全距離需要8組白虛線,警方提供照片不足3條,也無當時車速,故原處分顯有錯誤;原告因考量匝道滙入口會有車輛經過,無法及時變換車道,之後行駛3公里,皆陸續有車於外線車道行駛,致原告無法順利切換至外線車道,於里程牌約292km-294km處,原告看到施工告示牌,故考量前方外線車道或許有施工情形,原告因此未及時變換至外線車道,並於里程牌約290km-295km處,原告有看到挖掘機在避車道,故原告並非故意占用內線車道等語。並聲明:㈠原處分撤銷。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略以:本件經檢視舉發影像,可見系爭車輛未依規定行駛於外側車道甚為明確,應無疑義。當時,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違規行駛於中線車道,警用偵防車跟隨其後,且其右側(即外側車道)並無其他車輛阻擋其返回外側車道,顯已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
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以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繩,容無違誤。復依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究其立法意旨,主要著重於大型車可利用該車道超車,且超車後應立即駛回外側車道…若大型車行駛在交通量大或壅塞路段等交通狀況難以超車之情形下,仍強行變換車道致無法駛回外側車道,或超車後,在車流狀況允許下,未立即駛回外側車道,均屬違規行為。換言之,縱大型車駕駛人因超越前車所需而有變換車道行駛之必要,亦僅能「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為之,不得駛入該緊臨之車道以遂行其快速行車之目的,否則勢將嚴重限縮為數眾多之一般小型車道路使用範圍,並危及高速公路之通行往來安全,當非立法意旨所在。綜上所述,本案既經舉發機關查證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
1款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
1點,洵屬於法有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5條、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分別規定甚明。復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
000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有第33條第1項…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前揭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事實,有違規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首長信箱電子郵件截圖、雲林監理站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舉發機關111年4月22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114702204號函(含採證截圖6幀)、雲林監理站11
1年7月22日嘉監雲站字第1110085018號函、原處分暨送達證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3頁反面),應可認定為真實。復查,本案採證影像於111年11月10日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並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而從勘驗筆錄㈡、㈣之記載,可見原告當時駕駛系爭車輛(大型車輛)於該同向3車道之路段,有沿途持續佔用中線車道行駛,且其行駛於該中線車道之途中,外側車道亦有明顯可供變換之空間,顯然該車非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車,係屬沿途持續佔用中線車道行駛之違規行為無誤。又,依前揭管制規則第8條第
1項第2款所稱「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之規定,考其規範意旨,乃係因大型車車重及體積大而有較高之衝撞力,若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之損害亦較大,且對小型車尤然,故限制其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考量其行車動線仍有超車之需求,故始例外允許其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是欲超越前車之前,本應考量是否能及時變換回外側車道,或於超越前車之後,使用方向燈,並於出現變換回外側車道之時間及間距時,伺機變換回外側車道。然而,參酌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示違規地點,同向共有3車道;而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位於國道,本應依規定沿最外側車道行駛,例外僅得於超車時,暫時利用緊臨外側之中線車道,否則依上揭規定不能行使「中線車道」;但依採證影像可見系爭車輛右前方之外側車道有2次明顯無車輛之空檔,原告當時亦無超車之需要,並有照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頁至第44頁、第50頁),足認原告車輛並非因超車而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行駛,而係持續佔用中線車道行駛,並持續相當之時間,核有違規行駛該路段「中線車道」之違規事實。至於原告主張因舉發機關員警駕車緊隨其後,導致安全距離不足10組車道線,或因匝道匯入口,或因陸續有車於外線車道行駛,或因施工告示牌,或因挖掘機在避車道,自無法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等語,然依採證影像可見系爭車輛右前方之外側車道有2次明顯無車輛之空檔,原告當時亦無超車之需要,已如前述,原告上開抗辯,要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述時、地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大型車行駛內側以外車道)」違規情事,被告依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應屬適法。原告猶執前詞請求撤銷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所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淳元附件:
一、本院勘驗被告提供蒐證錄影光碟,內有1影像檔案,以下勘驗檔案名稱:「採證影像」錄影檔案,勘驗筆錄記載時間為檔案時間,勘驗結果如下:
㈠、檔案時間00:00(定格畫面)至01:12檔案開始,畫面顯示為白天,錄影車輛位於國道,同側車道共有3線車道,畫面可見錄影車輛與其正前方1輛載貨之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均位於中線車道。系爭車輛與錄影車輛在中線車道持續超越在外線車道之若干輛大貨車,並聽見錄影車輛人員表示:「這裡是289.6」、「608-BT」等語。
㈡、檔案時間01:13至02:00系爭車輛與錄影車輛仍位於中線車道,系爭車輛超越距離最近位於外線車道之大貨車後,可見與下一輛行駛於外線車道之大貨車距離甚遠,但系爭車輛仍持續行駛在中線車道。並聽見錄影車輛人員表示「你切出來,再切進去」,錄影車輛隨即變換至外線車道,人員稱「老實說都沒車」,錄影車輛復又變換至中線車道,人員稱「這應該可以開了吧?」等。
㈢、檔案時間02:01至03:34系爭車輛與錄影車輛仍位於中線車道,但可見若干輛大貨車行駛在外線車道上。
㈣、檔案時間03:28至檔案結束系爭車輛與錄影車輛仍位於中線車道,但可見若干輛大貨車行駛在外線車道上。錄影車輛人員表示:「這節過就沒車了」,隨後可見系爭車輛超越距離最近位於外線車道之大貨車後,可見已無其他大貨車行駛於外線車道,但系爭車輛仍持續行駛在中線車道。並聽見錄影車輛人員表示:「你切出來」,錄影車輛隨即變換至外線車道,人員稱「這伊要切了吧」等語,畫面可見外線車道並無其他車輛行駛中,錄影車輛加速接近系爭車輛,人員複誦系爭車輛車牌號碼。
㈤、勘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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