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李亞蒨 被告 吳承修
郭育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