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於調解成立後具狀
聲請以被告於調解時所言不實請求重新再調解,應認其係請求撤
銷調解,茲查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新臺幣2.065.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4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如數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