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20日送達,原告迄未
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庭簡答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0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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