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1號原告 田見福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所長)訴訟代理人 楊庭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12月19日 竹監苗 字第54-F00000000號、第54-F00000000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
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大興派出所員警認為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16時21分左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苗栗縣○○鄉○○路及民權街口時,剛好員警騎乘警用機車執行巡邏勤務經過該路口,而從原告汽車駕駛座呈完全開啟狀態的車窗目視,發現原告有「駕駛汽車未繫安全帶」的違規。原告汽車經過上開路口後,隨即靠右停在路邊,員警便將警用機車騎到原告駕駛座旁與原告交談,員警交談過程中聞到原告身上有酒味,進而詢問原告有無喝酒,原告答覆「有」,員警便懷疑原告可能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駛汽車的違規,於是請原告熄火下車。原告下車後,經過員警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明確表示拒絕接受酒測。待員警電請大湖派出所員警到場支援,支援員警並再次告知原告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原告仍堅持拒絕接受酒測,支援員警遂請原告一同返回大湖派出所將上開車輛移置保管,並對原告上述兩項違規分別以第F00000000號(未繫安全帶)及第F00000000號(拒絕接受酒測)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原告雖對於拒絕接受酒測的舉發通知單拒絕簽名,仍收受兩張舉發通知單而完成舉發。原告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期限內的106年11月24日至被告所屬苗栗監理站陳述意見,被告於106年12月19日就未繫安全帶部分的違規舉發,開立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50
0元整;被告同日另就拒絕接受酒測的違規舉發,開立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整,並自裁決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原告無駕駛執照)。原告均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攔查的員警穿著便服執行巡邏勤務,而且未出示證件,已經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的規定;況且依照員警的採證光碟內容,看不出原告有未繫安全帶及面帶酒容的情形,員警攔查原告顯有錯誤。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依照員警採證光碟的影像顯示,員警發現原告有行車未繫安全帶的情況後予以攔查,交談過程中聞到酒味而發覺原告面帶酒容,要對原告進行酒測,原告堅持拒測,員警的攔查與舉發過程沒有違誤。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一)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是否有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的規定?
(二)原告是否開車未繫安全帶及有無配合酒測之義務?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爭訟概要欄所載上述爭點以外的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甲證1、乙證1至8及丁證1可查(本件判決相關證據之編號詳附表),應可認定。
(二)攔查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的瑕疵,業經治癒:
1、應適用的法令(附錄1):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2、本院當庭勘驗攔查員警身上密錄器結果如下(本院卷第39頁反面至41頁):
①檔名:「PICT1000」
00:00至02:40畫面初始,下方顯示時間為2017年11月15日15時38分13秒。攔查員警(下稱員警甲)騎乘警用機車於道路行駛巡邏,期間可見員警甲係穿著藍色外套。
02:44至02:46原告汽車正通過路口,原告駕駛座之車窗係呈完全開啟之狀態。
02:47至影片結束員警甲於路口迴轉,原告汽車自行停靠路邊,員警駛至原告汽車旁。
②檔名:「PICT1001」
00:00至00:15員警甲駛近原告汽車駕駛座旁,期間可見原告駕駛座車窗係呈完全開啟狀態,且未見原告有繫安全帶。員警甲告知原告係派出所員警,並詢問為何不繫安全帶,原告回覆「抱歉」,員警再詢問原告從何處來,原告答稱「大湖」,員警甲再問原告「你有喝酒嗎?」,原告答稱「有」,員警甲即要原告將車輛熄火。
00:50至01:00員警甲告知原告剛剛開車未繫安全帶,原告回覆「沒有繫安全帶沒關係」,員警甲再告知談話過程聞到有酒味。
01:09至01:11原告向員警甲求情表示「我跟你講我不能開酒駕」。
01:50至02:35員警甲脫掉外套,身著警察制服,並電請支援。
02:43至影片結束員警甲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第1個為罰鍰9萬元,第2個為扣車,第3個為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能重新考領。
③檔名:「PICT1002」
00:00至00:04員警甲接續告知原告拒絕酒測第4個法律效果為接受道安講習。
00:26至00:38員警甲詢問被告「喝很多嗎?有沒有超過15分鐘?」原告表示「我喝1杯也是醉啦,我酒測第4次了,給你扣車啦,放我走啦」等語。
01:42至02:03支援員警到場,員警甲向支援員警告知因原告未繫安全帶予以攔查,攔查後發現原告身上有酒味。支援員警詢問原告何時飲酒,原告答稱「中午,我拒測,因為我酒駕已經第4次了」。
02:21原告再次表示拒測。
④檔名:「PICT1003」
01:10至01:34支援員警再次向原告告知拒絕酒測之4個法律效果。
3、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員警甲身穿制服外加藍色外套騎乘警用機車於道路上行駛,發現原告開車未繫安全帶後,待原告車輛停靠路邊,便趨前告知其身分及事由,原告未加爭執,自知理虧而回答「抱歉」、「沒有繫安全帶沒關係」等語,復經員警甲於攔查過程聞到酒味,並詢問原告「你有喝酒嗎?」原告答稱「有。」等事實,足以認定。本件員警甲於制服外再著藍色外套執行勤務,雖然有違上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然觀同法條第2項:「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及同法第29條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等規定,原告於上開攔查過程中,並未表示異議或行使拒絕權利,且員警甲係騎乘警用機車值勤,顯非蓄意規避上開規定,其執行勤務之瑕疵尚屬輕微,業經原告未表示異議或拒絕而治癒。
(三)原告有開車未繫安全帶及配合酒測之義務:
1、應適用的法令(附錄1、2):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第67條第2項及第5項。
2、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汽車未繫安全帶之事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原告空言否認,不足採信。又本件員警甲於攔查過程中因原告自承飲酒,且於對話中聞到酒味,客觀合理判斷原告係酒後駕車,有進行酒測之必要,於脫掉外套後電請同仁到場支援等事實,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則本件員警甲有相當及合理事由,可資建立原告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進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要求原告進行酒測,原告有接受酒測之義務無誤。復觀諸支援員警酒測過程,已告知原告拒測之處罰及後果,原告仍明確拒絕酒測,則其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足可認定。
3、至原告主張員警跨區執勤等語,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道路交通之稽查,違規紀錄,交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不論交通勤務警察是否跨區執行勤務,其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依法應予攔停;若有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依法亦應舉發。本件員警甲騎乘警用機車行駛道路發現原告有開車未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並合理懷疑原告酒後駕車之情形,已如上述,員警甲自得依法攔查。故原告上開主張,顯有誤會。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所以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300元,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茂榮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75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⒈警察職權行│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使法││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第8條│(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第3款│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⒉道路交通管│第31條│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理處罰條例│第1項│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1,500元罰鍰。││├───┼───────────────────┤││第35條│【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第1款│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萬5,000元以上9│││及第4│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項│扣其駕駛執照一年。││││【第4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67條│【第2項】│││第2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及第5│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項│照。││││【第5項】││││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內容│本院卷頁碼│├────┼───────────────┼─────┤│甲證1│原告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1份│第15頁│├────┼───────────────┼─────┤│乙證1│第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影本│第26頁│││(未繫安全帶)││├────┼───────────────┼─────┤│乙證2│第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影本│第27頁│││(拒絕接受酒測)││├────┼───────────────┼─────┤│乙證3│被告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裁│第28頁│││決書影本││├────┼───────────────┼─────┤│乙證4│被告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裁│第29頁│││決書影本││├────┼───────────────┼─────┤│乙證5│原告汽車駕籍查詢資料│第30頁│├────┼───────────────┼─────┤│乙證6│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第31至32頁│├────┼───────────────┼─────┤│乙證7│原告陳述單影本│第33頁│├────┼───────────────┼─────┤│乙證8│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106年12月│第34頁│││4日湖警四字第1060015481號函及││││附件員警採證光碟1份││├────┼───────────────┼─────┤│丁證1│本院107年5月10日調查程序及勘│第39至42頁│││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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