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國家公園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梨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清瑤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何清瑤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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