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08號聲請人 鄭智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鄭陳彩雲 不幸於民國100年1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母即被繼承人鄭陳彩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0年1月21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按,復經本院調查之結果,聲請人於100年1月23日即由非訟代理人 陳淑惠 告知其被繼承人死亡之消息,此有100年7月29日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既於100年1月23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當即知悉其得為繼承,卻遲至100年6月30日始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聲明書狀上本院收狀章所示日期可稽,顯已逾3個月法定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