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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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2號聲請人 吳綉錦鍾德坤 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文嵐 即鍾德坤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鍾正潔 法定代理人 林宏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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