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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