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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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 古葹儀
送達代收人 蕭旭峰 住○○市○○○街00號被告 古朝來 (已死亡)
古李 來于(已死亡) 劉古菜 古清花 (已死亡) 古源登 住○○市○○區○○村○○路○○00巷0號 賴古招治
古吳 六妹
古月梅 古峪菖 劉錦章 劉錦穎 楊文仁 楊美惠 楊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7日以古朝來、 古李來于 、劉古菜
、 古青花 (原告誤載為楊古清花應更正)、古源登、賴古招治、 古吳六妹 、古月梅、古峪菖為被告,具狀請求裁判分割其等所共有之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告古朝來、古李來于、古清花於起訴前即死亡,有被告古朝來、古李來于、古清花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附於本院卷)在卷可稽,且原告主張被告劉古菜於起訴前亦已死亡(家調卷第10頁),是原告應提出古朝來、古李來于、古清花、劉古菜之除戶謄本,並將古朝來、古李來于、古清花、劉古菜之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列為被告,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要件始無欠缺。又原告雖於112年12月8日以民事陳報狀(家調卷第51至53頁),在被告欄位增列未登記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劉錦章、劉錦穎、楊文仁、楊美惠、楊美紅為追加被告,但未敘明被告劉錦章、劉錦穎、楊文仁、楊美惠、楊美紅與本件之關聯性。
㈡經本院以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後,固可確認被告劉錦章、劉
錦穎為被告劉古菜之子女,被告楊文仁、楊美惠、楊美紅為被告古青花之子女,但就被告劉古菜是否已死亡於戶役政資訊網站內查無相關資料而有不明,此有被告劉古菜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上2者均附於本院卷)在卷可證;以及被告古青花部分因欠缺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等資料,不能確定其繼承人是否僅有被告楊文仁、楊美惠、楊美紅。㈢本院又於113年4月1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553號裁定(下稱系
爭裁定)命原告於系爭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正「倘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系爭裁定已於113年4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系爭裁定(本院卷第19頁)、本院113年4月25日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1頁)各1份在卷可考。惟依卷附本院民事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3者均附於本院卷)之記載,原告迄今未補正,則本件訴訟自有當事人不適格之瑕疵,本院爰依首開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