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 李秋香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2,01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人×10份×43元-1,000元=201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說明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於何時毀諾?有何不可歸責聲請人而毀諾之原因?協商、履約期間及毀諾時,聲請人之平均月收入各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受扶養人及配偶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收入部分:㈠請陳報聲請人任職工作為何?每月薪資收入大約多少?並提
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及每月收入之相關明細單據、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
㈢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八、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6年10月2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十、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就聲請人提列各項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請提出所提列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相關明細單據,並就其中:
㈠租金支出部分,陳報是否有同住之人?若有,房租是否由同
住之人共同分擔?㈡水電瓦斯部分,陳報是否有同住之人?若有,所提列之水電
瓦斯費是否為全戶支出總額?是否由同住之人共同分擔?㈢醫療費部分,請陳報所主張之舊疾為何?是否為每月固定支出,若是,請提出需每月固定就診之診斷證明書。
㈣交通費項目,請陳報係使用何人之何種交通工具往返何處之支出。
㈤扶養費部分:
⒈父母扶養費部分,請列明父、母個別需要之每月扶養費分別
為何,並提出扶養費支出項目明細及實際支出單據,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並陳報聲請人父母共有幾名扶養義務人?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扶養費,若是,分擔額為何?若否,未共同分擔之理由為何?⒉子女扶養費部分,請列明每月所需扶養費數額為何,並提出
扶養費支出項目明細及實際支出單據,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並陳報所主張之數額是否為與配偶分擔後之金額,若否?與配偶之分擔額為何?若配偶未分擔扶養費,則未能分擔之理由為何?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8年10月2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說明是否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