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嘉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瓊枝 訴訟代理人 曾志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嘉方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100年1月27日│42,525元│LT0000000││││司楊瓊枝│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