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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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聲請人 陳璿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益憑證編號為何?究為12-D0-00-0000000-0?抑為12-D00-00-0000000-0?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