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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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寬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