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范福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陳小和 為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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