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羿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羿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羿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第2號至第23號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判決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判決駁回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而除附表編號第1號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外,其餘皆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
3、4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103年1月8日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偽證│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10月16日│101年1月29日│101年1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16號│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實││││││審├──┼───────────┼───────────┼───────────┤││判決│102年4月25日│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8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決││││││├──┼───────────┼───────────┼───────────┤││確定│102年5月27日│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日期││││├─┴──┼───────────┼───────────┼───────────┤│得易服社│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否││會勞動或│││││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310號│││102年度執字第1584號│編號二至二三經基隆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駁回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2月1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實││││││審├──┼───────────┼───────────┼───────────┤││判決│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決││││││├──┼───────────┼───────────┼───────────┤││確定│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日期││││├─┴──┼───────────┼───────────┼───────────┤│得易服社│否│否│否││會勞動或│││││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310號│││編號二至二三經基隆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駁回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2月9日│101年2月12日│101年2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實││││││審├──┼───────────┼───────────┼───────────┤││判決│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決││││││├──┼───────────┼───────────┼───────────┤││確定│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日期││││├─┴──┼───────────┼───────────┼───────────┤│得易服社│否│否│否││會勞動或│││││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310號│││編號二至二三經基隆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駁回確定。│││││││││││││└────┴───────────────────────────────────┘┌────┬───────────┬───────────┬───────────┐│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2月24日│101年2月25日│101年2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實││││││審├──┼───────────┼───────────┼───────────┤││判決│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決││││││├──┼───────────┼───────────┼───────────┤││確定│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日期││││├─┴──┼───────────┼───────────┼───────────┤│得易服社│否│否│否││會勞動或│││││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310號│││編號二至二三經基隆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駁回確定。│││││││││││││└────┴───────────────────────────────────┘┌────┬───────────┬───────────┬───────────┐│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5日│101年3月6日│101年3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實││││││審├──┼───────────┼───────────┼───────────┤││判決│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決││││││├──┼───────────┼───────────┼───────────┤││確定│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日期││││├─┴──┼───────────┼───────────┼───────────┤│得易服社│否│否│否││會勞動或│││││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310號│││編號二至二三經基隆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駁回確定。│││││││││││││└────┴───────────────────────────────────┘┌────┬───────────┬───────────┬───────────┐│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3月7日│101年3月9日│101年3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實││││││審├──┼───────────┼───────────┼───────────┤││判決│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決││││││├──┼───────────┼───────────┼───────────┤││確定│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日期││││├─┴──┼───────────┼───────────┼───────────┤│得易服社│否│否│否││會勞動或│││││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310號│││編號二至二三經基隆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駁回確定。│││││││││││││└────┴───────────────────────────────────┘┌────┬───────────┬───────────┬───────────┐│編號│十九│二十│二一│├────┼───────────┼───────────┼───────────┤│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4月9日│101年4月15日│101年4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實││││││審├──┼───────────┼───────────┼───────────┤││判決│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決││││││├──┼───────────┼───────────┼───────────┤││確定│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日期││││├─┴──┼───────────┼───────────┼───────────┤│得易服社│否│否│否││會勞動或│││││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310號│││編號二至二三經基隆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駁回確定。│││││││││││││└────┴───────────────────────────────────┘┌────┬───────────┬───────────┬───────────┐│編號│二二│二三││├────┼───────────┼───────────┼───────────┤│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4月22日│101年4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101年度偵字第1803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實││││││審├──┼───────────┼───────────┼───────────┤││判決│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19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決││││││├──┼───────────┼───────────┼───────────┤││確定│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14日││││日期││││├─┴──┼───────────┼───────────┼───────────┤│得易服社│否│否│││會勞動或│││││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310號││││編號二至二三經基隆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經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59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631號駁回確定。││││││││││││││└────┴───────────────────────┴───────────┘